事關基本養老!河南出台一系列“利好”
“4050人員”參保限制取消了

□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張瞧
取消省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取消“4050人員”參保限制、簡化退休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妥善解決省內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7月15日,大河報記者從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更好地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暢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渠道,保障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近日,該廳印發《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取消“4050人員”參保限制
《通知》取消了“4050人員”參保限制。打破參保地域限制,對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勞動者,在任何地區都可以辦理參保手續,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換工作無須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
根據《通知》,決定全面取消企業職工養老省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通知》下發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流動時,無須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直接在省內新就業地建立新的養老保險關系,原養老保險關系暫由原經辦機構留存。
簡化退休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
在全省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前,由最后一個參保地負責確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同時負責發起與待遇領取地、各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地社保經辦機構的業務協同,由待遇領取地確認並負責歸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核准歷史參保信息。全省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后,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流動就業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最后一個參保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核准歷史參保信息並按規定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妥善解決省內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
根據省內各地建立個人賬戶時間存在差異的實際,進一步規范了企業職工在省內流動時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的確定辦法。如原參保地無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前的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繳費信息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的,待遇領取地應根據原參保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要求參保人返回原參保地開具無謂的証明材料。
明確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對於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給本人。2010年1月1日(國辦發〔2009〕66號實施日)前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清退,之后重復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予退還。
明確緩繳養老保險費跨省轉移處理辦法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明確因用人單位經批准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出現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緩繳協議、補繳欠費憑証等相關材料。轉出地與緩繳地經辦機構不一致的,由緩繳地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具體資料給轉入地經辦機構。
明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跨省轉移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欠費后再辦理跨省轉移接續手續﹔本人不補繳欠費的,經本人書面承諾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后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歷史遺留繳費信息處理
由於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的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在計算繳費年限時,原參保地無法按月提供1995年1月1日之前的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5年1月1日前繳費信息無法通過信息系統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的,待遇領取地應根據原參保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等,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要求參保人員返回原參保地開具無謂的証明材料。
優化流動人員跨省轉移接續辦理方式
優化流動人員跨省轉移接續辦理方式。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切實方便群眾辦事,簡化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辦理方式。“按照之前的規定,跨省轉移要本人前住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打印參保憑証,然后交給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時間也較長。”據河南省人社廳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按照新規定,流動就業人員跨省轉移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可由新就業地工作單位為其申請辦理轉入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也可由參保人直接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掌上“12333”APP,或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極大地方便了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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