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該院執行干警付慶華登錄案款系統核認被執行人范某已匯入執行款40000元后,依法屏蔽了對范某的失信懲戒措施,該案圓滿執結。
2018年5月,蔣某和范某按習俗舉行婚禮儀式后同居生活,蔣某給付范某現金20000元、衣服錢、“三金”錢等,二人分手后,因范某未返還彩禮引起爭端,后蔣某一紙訴狀訴至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范某返還原告蔣某40000元。判決生效后,范某未主動履行義務,蔣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多次聯系范某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勸說其盡快履行義務,范某一直拒不履行,置若罔聞。執行法官通過線上查控和線下查詢均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鑒於范某躲避執行的行為,該院依法將范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限制高消費。5月21日,范某在銀行辦理業務時,被告知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處失信,處處失信”,范某最終意識到了拒不履行將會面臨的法律懲戒后果,主動聯系付法官,表示盡快履行義務,請求法官把失信名單解除。
彩禮是以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