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后,它將成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國民法制度也將迎來民法典時代。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草案,由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組成,共1200多個條文。民法典出台后,它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本報就一些熱點問題邀請專家進行解讀。
面對“霸王條款”不吃“啞巴虧”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史昶偉:
大到購車買房,小到交水電費,我們的生活中經常遇到各種格式合同,提供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銀行、保險、電信、互聯網、水電氣暖等壟斷行業主體。面對密密麻麻的條款,消費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現糾紛,商家會以消費者簽字為由撇清責任。
首先要明確一點,並非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霸王條款”,格式合同減少了訂立雙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的簽訂和條款必須遵循契約自由和公平正義原則。民法典草案合同編對格式條款的進一步明確,正是對這一原則的強化。
民法典草案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民法典草案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這體現了對消費者基本權利的側重保護,也對公共服務提供者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本報記者周青莎整理)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全國政協委員、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馬珺:
高空拋物、墜物讓不少人心驚膽戰,如何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民法典草案關於這個問題的創新點在於,其一,增加了有關機關調查的內容。以前發生高空拋物事件,不能查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時,對可能加害人實行補償責任“連坐”,無疑是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縱容。明確要求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對拋擲行為人有很大的震懾作用。其二,在公安機關不能查明拋物人的情況下,可能加害人承擔的是按份補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且在將來查明真正的侵權人之后,先前代人受過的可能加害人有權向其追償。其三,增加了物業服務者即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上述新規定,侵權人、建筑物使用人、公安機關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等主體分別對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主管責任和安全保障責任,更加公平合理。(本報記者李鳳虎整理)
治理放貸亂象對高利貸說“不”
北京德和衡(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鴻雁:
近幾年,校園貸、套路貸引發的糾紛頻頻出現在公眾視野中,不少人深陷各種借貸騙局。
校園貸的初衷是為了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和創業,但一些不良網絡借貸平台採取降低貸款門檻、隱瞞高額利率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而陷入“高利貸”陷阱,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違法發放高利貸,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民法典草案對高利貸明確說“不”,代表了國家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回應了民眾對治理放貸亂象的呼聲,同時也反映了國家對民間金融資本的管理更加成熟、規范。(本報記者石可欣整理)
“離婚冷靜期”為離婚設置“時間門檻”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團隊負責人都學敏:
民法典草案擬引入“離婚冷靜期”,引發公眾熱議,有人擔心限制了婚姻自由。作為一名家事法官,我認為引入離婚冷靜期制度,為離婚設置“時間門檻”很有必要,並不會限制“離婚自由”。
在辦案中,我們發現閃婚閃離現象比較突出,有很多夫妻並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時沖動。“冷靜期”絕不是限制已經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離婚,而是讓雙方通過一段時間的冷靜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問題,最終慎重地作出抉擇,激發他們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存在家暴,可以通過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並通過訴訟離婚。
民法典草案擬引入這項制度,讓我們家事法官感到很欣慰,其實這項制度在新鄉法院家事審判中已探索試行好幾年了,並且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本報記者周青莎整理)
增加遺囑形式彌補法律空白
學院副教授王長華: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發布於1985年,對於遺囑的法定形式規定為公証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如今,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十分常見,卻常常引發糾紛。
民法典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証人在場見証。遺囑人和見証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草案增加遺囑形式,給立遺囑人提供了方便,填補了法律空白,具有創新性和先進性。但不管哪一種遺囑形式,都必須嚴格遵守遺囑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內容和形式合法。(本報記者石可欣整理)
保護個人信息等隱私
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李昌鳳: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草案的突出亮點和特點。民法典草案對隱私進行了界定,並列舉了五類具體的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於生活中民眾不堪其煩的電話、短信騷擾和窺視、偷拍等行為明確加以禁止,並且將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納入個人信息的范圍,體現了民法典立法的前瞻性和時代性。
民法典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明確了自然人對個人信息享有受保護的權利,要制止任何組織收集、存儲、保管個人信息,以及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對違反規定者要進行嚴格的處罰。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主要涉及個人信息定義、收集處理個人信息原則及要求、個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權利義務、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對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義務等四個方面,有利於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本報記者李鳳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