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張傳新 攝
人民網鄭州2月18日電 (黃莎、宋芳鑫)2月17日下午,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運用遠程視頻模式,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侯鋮鋮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並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據悉,該案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河南判處的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務犯罪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2日晚,湖濱區磁鐘鄉政府工作人員趙某等人在磁鐘鄉泉腦村疫情防控卡點值班,該卡點系磁鐘鄉政府依據三門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減少人員車輛流動的緊急通知》文件精神設立,履行查控外來車輛和人員,防止疫情擴散的任務。當晚23時許,侯鋮鋮酒后乘坐他人駕駛的車輛通過該卡點,拒不聽從卡點工作人員勸阻,不接受檢查,將防控點工作人員趙某推倒在地,並騎在趙某身上進行毆打。經鑒定,趙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月3日,侯鋮鋮自行到三門峽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侯鋮鋮因涉嫌妨害公務犯罪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刑拘期間,侯鋮鋮親屬於2月14日與被害人趙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趙某經濟損失15000元。被害人趙某表示對被告人侯鋮鋮予以諒解。
湖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侯鋮鋮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履行疫情防控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執行防控工作職責,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鋮鋮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接受處罰,並已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遂根據案件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為依法高效處理此案,案件發生后,湖濱區人民法院主動加強與偵查及公訴機關的溝通聯絡,提前掌握案件進展情況,做好各項准備工作,確保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后順利審結。2月17日上午,湖濱區人民檢察院向湖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避免審判過程中人員聚集,保障訴訟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在防控期間的人身安全,湖濱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組織網絡技術人員到看守所進行網絡調試,並於當日下午採取遠程視頻提審方式成功開庭審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