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12月16日電(王佩) 又到年底交房潮,由於疫情原因,不少業主都對能否按時交房心存疑慮。如果不能按時交房,咋維權?開發商需要賠錢嗎?
12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2020年河南全省法院涉疫情房地產糾紛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你關心的問題,也許能從判例中找到答案。
疫情+環保停工,致開發商延期交房,法院判開發商不構成違約
2018年,陳天(化名)與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預購合同,雙方約定,出賣人2019年12月30日前交房。
不過,合同同時注明,遇到以下列特殊原因,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因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延期﹔遭遇連陰雨、大雪、冰雹等嚴重惡劣天氣影響工期﹔逾期交房按買受人已交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
2019年9月30日,涉案樓棟竣工驗收﹔ 2020年5月31日,陳天在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出具的《入伙通知書》上簽字領取了鑰匙。后陳天訴至法院,請求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9452.16元。
審理過程中,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提供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濟源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等部門下發的大量污染防控和疫情防控文件,以証明從施工至約定交房日期,濟源市實施環保管控停工228天,因疫情管控停工55天,共計283天。
最終,濟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雖有逾期5個月交房的事實,但其提供的証據可以証實在合同履行期間濟源市實施環保管控共228天,故酌定環保管控措施影響交房天數為114天(影響程度50%)。同時,新冠疫情系不可抗力,客觀上影響了施工工期,應扣除55天,上述應扣除天數為169天,超出陳天主張逾期交房的150天,因此河南省某房地產公司並不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陳天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陳某未提出上訴。
意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周志剛表示,本案系涉疫情與涉環保措施停工雙重因素導致的商品房逾期交房糾紛。
他說,大氣污染治理是地方政府響應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的“藍天行動”,但同時也加重了企業運營成本。房地產企業為了防范管控風險,合理分攤管控成本,在合同中約定順延交房是合理的避險行為,本案判決體現了對締約自由和合同效力的尊重。
法院將舉証責任分配給開發商,並未完全採納開發商舉証,同時對環保停工的影響進行了酌定和分析,當事人一審服判息訴,有效避免了同一小區的后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