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現依法對該房產進行搜查。”4月12日,汝州市法院執行局依法對被執行人陳某、馬某住所地進行搜查。
據了解,在法院執行的這起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宮某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陳某合同糾紛一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辦案人員依法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陳某名下的銀行和網絡賬戶資金,執行到位部分案款后,陳某對剩余案款仍拒不履行。
辦案人員對他們釋法明理后,陳某的兒子馬某出具執行擔保書,自願以個人財產為本案提供執行擔保。但執行擔保期屆滿,母子二人齊“耍賴”。陳某仍未履行剩余債務,兒子馬某作為擔保人也不主動承擔擔保責任。汝州法院結合案件情況,依法對馬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經查控,馬某名下無任何現金資產。
為破解執行困境,在對該案件財產線索進行研判分析后,汝州法院決定作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陳某和馬某住所進行搜查。在搜查過程中,辦案人員全程錄音錄像,及時制作搜查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完成搜查后,辦案人員依法告知被執行人如果繼續逃避執行、隱匿財產,將面臨罰款、拘留等后果。
近日,被執行人陳某和馬某迫於執行壓力,主動將執行案款送至汝州法院執行局,該案已順利執行完畢。(汝州市委宣傳部 馮琳軻 王旭輝 魯晨陽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