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洛陽2月6日電(於思遠)5日,洛陽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消息,因銷售假冒口罩,洛陽康達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心藥店被罰款25萬元。
1月31日上午,洛陽市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其於2020年1月24日13時在洛陽康達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心藥店購買了疑似假冒偽劣的“飄安”牌口罩,用微信支付了360元費用。洛陽市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該店調查,現場檢查中未發現銷售有口罩,且該藥店工作人稱從未向舉報人銷售過“飄安”牌口罩。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銷售台賬進行檢查后也未發現該批口罩的銷售記錄。經執法人員查閱該店poss機收款記錄,發現有2020年1月24日13時13分15秒,收款金額360元的交易記錄,與舉報的相關內容吻合。經現場詢問該條記錄的情況,藥店工作人員承認了曾向消費者銷售4條共40包口罩的事實。
經過執法人員調查,該藥店銷售的上述口罩20個為1包,10包為1條,在每包的外包裝袋上均標注有“一次性使用口罩”和“飄安”的文字、拼音組合商標及“®”注冊標記,標明的生產廠家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藥店購進和銷售該批口罩無出入庫及購銷台賬記錄,無相關進、銷貨憑証,也未索取供貨方聯系方式。
藥店工作人員稱,這批口罩是其於2020年1月23日從一名上門推銷的陌生男子處購進,800元購進10條(合計100包、2000個)口罩后在店內對外銷售,於1月25日售完。銷售價格有兩種:每包9元售出4條,每包10元售出6條,銷售額共計960元。
隨后,洛陽市市場監管局與“飄安”牌口罩生產廠家所在地新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取得聯系后,經過與廠家提供的口罩實物辨別真偽方法進行比對,該藥店銷售的標注為“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不屬於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產品且侵犯了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洛陽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口罩是特殊時期的必需品,市場需求量快速增長。該藥房卻在經營活動中不按規定購銷商品,置百姓身體健康而不顧,為謀取更多利益,在明知該批口罩無進貨手續且來路不明的情況下仍然購進和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証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定,洛陽市市場監管局責令該藥房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擬對其處以罰款 25萬元,案件目前正在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