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網紅橋”上玩耍,受傷該誰擔責?

2020年07月23日08:23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人民網三門峽7月23日電(王佩)13歲女孩與同學相約玩耍,體驗“網紅橋”膝蓋受傷,責任誰擔?是自己的過錯?還是管理失職?7月21日,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消費者協會、學生等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共計200余人來現場觀摩庭審。

未成年少女玩耍受傷將游樂場所告上法庭

2020年5月5日下午5時許,13歲女孩梁某與同學小郭相約到位於盧氏縣城某公園內的水上樂園東側體驗網紅橋,在每人支付10元門票費用后,二人進入到園內網紅橋玩耍。在玩耍過程中,梁某從西邊的網紅橋上跌落后,上到橋上再次跌落。梁某感到右腿膝蓋疼痛,影響到正常行走,后在同學小郭的攙扶下離開,到公園門口后,小郭給梁某母親王某打電話,王某到場后與梁某打車回家。次日,梁某在家人陪同下到盧氏縣中醫院進行檢查,診斷為:1、右膝關節髁間隆突骨折﹔2、右膝關節軟組織腫脹﹔3、右側髕骨內側下緣骨折。2020年5月12日,梁某行右側髕骨內側下緣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同年5月25日出院,花費醫療費6113.05元。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梁某將將盧氏縣某水上樂園游樂場和網紅橋經營者余某、李某、郭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四被告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005.57元。

爭議焦點一:原告受傷與被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原告認為,錄像光盤、診斷証明以及住院病歷和証人証言可以明顯看出,原告在18:50分被網紅橋邊緣撞到右腿,隨后疼痛難忍坐在場地休息片刻由同學攙扶離開,在此過程中,被告無一人出面進行力所能及的救助,隨后在盧氏縣中醫院接受治療,花去醫療費費6133.05元,原告在被告游樂場接受服務受傷,事實清楚,証據充分。

被告認為,從原告提交法庭的兩段監控視頻來看,原告第一次從網紅橋上摔下時,橋身與原告相距很遠,搖擺的橋身沒有和氣墊床上的原告接觸,原告第二次從橋上摔下時,是向后仰著從橋上落地的,通過對視頻中原告兩次摔下橋前后40秒錄像進行截屏后的截圖發現,當橋身游向原告的時候,沒有與原告身體,特別是原告右腿碰撞。原告提交的証據不能証實原告受傷的過程,被告質疑,究竟是原告操作不當還是被告提供的安全措施有隱患?被告認為這不能証實原告受傷與被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爭議焦點二:被告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認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認為,己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稱自己經營的網紅橋系正規廠家生產、安裝,營業期間運行正常,各項技術性能符合國家關於無動力類游樂設施通用技術標准,廠家核發有合格証、檢驗報告,網紅橋硬件設施不存在問題。被告在售票處、網紅橋周邊設置有數幅醒目安全注意警示標志,橋下鋪墊有氣墊床,並且有專職安全員在橋上指導游客如何玩耍,安保措施齊備。被告經營的網紅橋已在市場監督相關部門備案,沒有超范圍經營且依法經營,被告的經營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當庭判決:四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庭審,經合議庭合議后,審判長當庭宣判:限被告盧氏縣某水上樂園游樂場、余某、李某、郭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梁某各項損失7988.46元﹔四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本案中,被告除了應盡到提示義務外,還應採取相應措施避免游客身體受到傷害,在原告兩次從橋上跌落的情況下,被告的工作人員沒有作任何提醒,在原告出現嚴重腿部不適無法行走的情況下,被告無任何工作人員上前詢問和攙扶,其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就原告的受傷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本案原告梁某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是梁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保護原告的生命健康權。網紅橋體驗活動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原告體驗網紅橋時,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與原告同行,放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在該區域活動,同時原告自己從橋中間跌落后,又從橋中間沖上橋面,因無法掌握平衡再次從橋上跌落,其自身也沒有盡到審慎義務,故原告對自己的受傷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某水上樂園及余某、李某、郭某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80%,原告自己應當承擔20%的責任。

法律延伸:人身受到意外傷害怎樣維權?

1、人身受到意外傷害時,除了依法進行訴訟以外還有其他那些維權途徑?

法官釋疑:維權途徑除了訴訟之外,還有三種。首先,可以與當事人嘗試自主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進行調解,第三種是雙方可以共同約定到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在這三種情況下,不願調解,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一致,無法調解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繼續起訴。

2、當人身受到傷害,我們維權的時候,如何搜集証據?

法官釋疑: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証據有八種類型,當事人陳述、人証、物証、以及視頻資料等八種類型。如果說受到傷害,第一是時間是要報警,把証據固定下來,第二是証據取了之后,如果進入協商,在協商過程中,要充分記錄協商的過程,要有証據意識,以免這個事情發生太久,有些事實無法查清。

(責編:常力元、楊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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