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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調整煙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規定時段規定區域可燃放

陳磊
2023年01月11日08:21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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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多地調整煙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規定時段規定區域可燃放

2022年12月30日,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發布《關於做好2023年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稱,控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時至23時(除夕不限時)。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加強2023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對外發布稱,上海市外環線以外區域,除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致通州區全體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環球度假區限定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須經公安機關許可”。

  更早些時候,山東省東營市、濱州市也明確,春節期間在部分區域和個別時間段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有媒體統計,隨著群眾呼吁鬆綁煙花爆竹“禁燃令”之聲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調整煙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規定時段、規定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廣東省珠海市政府發布關於廢止《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由各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依據上位法,自行劃定煙花爆竹的燃放區域、時間及允許燃放的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楊建順解釋說,對於煙花爆竹,政府進行規制有其歷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個發展的過程:起初,政府考慮到人們的接受程度,根據安全原則,試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進行限定燃放區域和限定燃放時間的試點,在人們逐漸適應“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楊建順認為,從“限燃令”演變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預留的特殊處理規則被忽略了,這種“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實際上將傳統習俗之燃放煙花爆竹歸為徹底禁止之列。時間久了,過春節靜悄悄了,年味兒也淡了些,難免引發人們非議。

  在楊建順看來,目前多地允許規定區域、規定時間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實質上就是對向往“人間煙火”的民意民情的回應,也是對規制煙花爆竹相關法規的貫徹落實。如此回應民眾呼聲的做法,體現了法規所規定的“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綜合施策、分類管理的理念,有助於弘揚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等傳統文化民俗,增強“煙火氣”。

  河南農業大學政策法規辦公室副主任張帥梁教授分析稱,多地調整煙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對我國綿延上千年過年儀式中燃放煙花爆竹傳統的回歸和文化的傳承,是回應群眾過年期間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應,也是基於對我國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環境污染與安全事故不斷減少、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客觀認識,更是對作為我國重要產業和就業領域的煙花爆竹行業發展的支持。

  在張帥梁看來,民有所呼,政有所應。雖是能否燃放煙花爆竹的“小事兒”,但也是群眾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各地對“禁燃令”的鬆綁,有效地解決和回應了群眾訴求。同時,這也是對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實。

  目前,我國關於燃放煙花爆竹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在法規層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這意味著,法律法規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是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力。

  楊建順分析認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為背景。法律法規的這種授權規定體現了科學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管理理念。特別是《煙花爆竹管理安全條例》設置的授權規定,較大程度賦予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斷余地,目的在於確保各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靈活機動地作出科學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楊建順說,這就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實做好調查研究,全面、准確、客觀、適時把握“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作出“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決策、決定和舉措,讓人民群眾在安全保障舉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別零燃放的“無菌社會”,充分體味煙花爆竹等傳統文化民俗的滋味兒,歡歡喜喜迎除夕、過春節、鬧元宵。

  張帥梁說,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域遼闊,省域、市域、縣域各有不同情勢,經濟社會發展存在不平衡之處,各地亟待解決的問題與需求也不盡相同。投射到立法領域,就需要在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許地方在一定范圍內因地制宜,因應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據環境質量、財產安全、百姓訴求等因素的現實情況,以及解禁后可能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與風險事故等進行有效研判,並在此基礎上作出科學合理的規制。”張帥梁說。

  那麼,具體來說,各地針對煙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邊界呢?

  楊建順認為,這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僅是“限放”和“禁放”的問題,而且是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和燃放的全過程安全保障問題。這就要求各相關主體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燃放等各個環節的規制要求,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

  他呼吁,就煙花爆竹燃放這個環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合理地運用好法律法規所賦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他建議,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該裁量判斷權,可以參考把握如下標准:城市區域傾向於禁放,農村區域傾向於限放﹔人員聚集密度大的區域應當禁放,人員稀少非聚集性的區域傾向於限放﹔高樓大廈密集區域應當禁放,非高層建筑的區域傾向於限放﹔威力大的煙花爆竹傾向於禁放,威力不大的煙花爆竹傾向於限放。至於“高危險性煙花爆竹產品”,宜從生產環節把好規制關等。

  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查處並公布了多起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時許,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廣化派出所發現並查處一起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現場查處9名違法行為人,依法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2023年元旦以來,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共查獲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案件13起,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7起。

  對此,張帥梁認為,放鬆“禁放”,不等於完全解禁。在放鬆“禁放”的地區,人們有燃放煙花爆竹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有邊界、有限度的。邊界就是相關地方法規與規章確定的燃放時間地點與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因此,違反規則、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法治日報)

(責編:霍亞平、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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