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中院20條措施為戰“疫”時期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

2020年08月14日15:10  來源:洛陽網
 

為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2月12日,洛陽中院制定出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妥善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的二十條措施》,從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執行及“兩個一站式”建設等五個方面,提出疫情防控形勢下優化營商環境的20項措施,堅定企業信心,運用司法手段助力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為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級法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促進洛陽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平安穩定,結合我市法院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營造安全穩定發展環境

1.依法從嚴從快打擊借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捏造漲價信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敲詐勒索企業、強迫企業捐款、破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2.堅持嚴格執法與謙抑原則適用相結合,嚴格把握刑事犯罪認定標准,嚴格界定企業在生產自救過程中的行為性質,審慎把握罪與非罪界限,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上升為刑事責任。

3.強化對企業主的重點保護,對保障疫情防控和民生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負責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具有從輕減輕情節、從寬處罰效果較好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最大限度支持所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二)依法審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糾紛

4.對當事人因疫情而不能履約或履約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買賣、擔保、租賃、建設施工、運輸、餐飲、旅游等領域合同糾紛,依照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綜合考量當事人之間約定、疫情發展階段、疫情與履約不能或履約困難之間因果關系以及疫情影響程度等因素,根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等相關規定,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依法穩妥審理。

5.嚴格按照我市《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實體經濟全面發展的意見》相關要求,依法支持金融機構針對防控疫情的各項金融措施。對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糾紛,依法審慎審查金融機構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促進金融機構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充分運用發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議等方式,規范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6.審慎處理因疫情影響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堅持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並重原則,依法合理認定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報酬待遇,審慎處理勞動者因欠薪、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引發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通過調整薪酬、轉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企業用工,維護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

7.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依法保護與疫情防治相關的診斷檢測技術、抗病毒藥物、醫用呼吸防護產品、環境消毒與廢物處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嚴厲制裁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醫用手套、護目鏡、防護服、隔離服等防護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藥品等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好相關企業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積極作用。

8.依法保障時效和期間利益,對當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耽誤舉証、上訴、申請執行等民事訴訟期限的,依法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認真落實上級法院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活動相關事項的通告,適度調整開庭、聽証等訴訟活動時間並做好解釋工作,切實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三)扎實做好行政審判,依法支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

9.對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規定、支持實體經濟全面發展的舉措,以及針對隱瞞病史、強行闖卡、造謠傳謠等行為採取的行政處罰及強制措施,依法保障實施。

10.依法審理疫情防控期間涉及查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擾亂、破壞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案件,保障市場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11.穩妥審理涉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緩交社會保險費、緩交住房公積金等政策實施中發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業減負與維護

職工合法權益之間的關系。

(四)強化善意文明理念,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企業正常經營

12.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宜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對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暫時困難但能適應市場需要、尚有發展潛力和經營價值的企業,依法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積極促成執行和解。對因疫情需要生產加工疫情防控產品的被執行人,可暫緩採取查控措施、納入失信和限制消費措施。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為恢復生產經營,提出臨時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恢復信用等申請的,在組織雙方充分協商、綜合評估利益風險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其申請,為其恢復生產、獲得信貸創造條件。

13.健全完善企業救治和退出機制,對生產研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物資或因疫情影響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可暫不受理破產申請。對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銷售、運輸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或者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企業,視情依法作出緊急許可恢復生產等決定。加強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重整、和解工作,適當延長重整期間,依法、靈活、及時處置涉疫情重要物資。

(五)依托“兩個一站式”建設,優化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

14.密切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經營企業、餐飲旅游行業、房屋租賃市場、勞動用工領域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主動評估法律風險,充分利用官網、微博、微信、抖音等媒體平台及時發布和解讀相關司法政策,引導企業早預防、早處置。

15.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強化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民商事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優勢,加大與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協調配合力度,扎實做好在線調解、司法確認等各項工作,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實質性化解糾紛,鞏固訴源治理成效。

16.全面推進在線訴訟服務,及時回應當事人司法訴求,深度運用12368訴訟服務熱線、“河南移動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或河南法院訴訟服務網等方式辦理訴訟事務,積極推廣網上立案、跨域立案、網上開庭,創新審理方式,確保涉訴事項實現網上辦、隔空辦、優質辦。

17.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訴訟案件,開辟快速受理、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的“綠色服務通道”,一律當天立案受理、當天移送審理。

18.加快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范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降低企業訴訟成本,提升案件審理質效,優化營商法治環境核心指標。

19.加大司法救助幫扶力度,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加大訴訟費用緩交、減交支持力度。加強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依法引導訴訟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及時獲得司法救濟。

20.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范作用,高度重視疫情防控期間案例收集、編撰工作,突出“以案釋法”對社會行為規則的引領、示范、指導作用,為促進疫情期間社會大局穩定積極貢獻法院智慧。

全市法院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認識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嚴峻形勢以及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可能帶來的影響,從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角度,嚴格按照以上措施要求,明確工作職責,強化分析研判,切實提升落實力、執行力、穿透力,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助力洛陽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責編:姜果、楊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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