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成本套餐”的变化你知道吗?

“醉驾入刑”十年再引热议:适度提高入刑门槛VS不能放松和撤销

2021年04月28日07:47  来源:大河报
 

  

交警街头开展酒驾夜查行动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邵可强文白周峰摄影

  今年是“醉驾入刑”法规实施的十周年,日前大河报对河南十年查处醉驾的大数据等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十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深入人心,事故酿成的悲剧减少。同时,醉驾数量逐年上升,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天下第一罪”,一些涉罪者甚至付出“失业”“连累家人”等遗憾终生的代价。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应重新考量“醉驾入刑”与当下社会的适配性,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醉驾入刑”十年,醉驾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修改法律,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醉驾入刑”法律能否进行修改,或者提高入罪门槛,还是继续严格执行。你怎么看?

  【回顾】“醉驾入刑”法规十年之变

  2011年2月,醉驾和飙车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将醉驾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醉驾入刑”门槛界定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醉驾、严重超速超载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驾、严重超速超载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醉驾入刑再被明确提及。

  2017年5月,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普法】醉驾的成本有多高?

  醉酒驾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不得再次驾驶营运车。

  饮酒、醉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醉驾除了接受法律制裁,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甚至“牵连”家人等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工作人士介绍,醉驾者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者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职业工作者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

  此外,当事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声音】能否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

  ●醉驾入刑门槛能否提高?

  2019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首位。

  今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表示,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1/3的比例,每年已经有高达30余万人因该罪被判刑,发案率实际上已高于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周光权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比如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事实上,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

  因此应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扩大以行政手段处理醉驾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

  ●修改刑法“醉驾”条款行不行?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曾表示,在司法实践中,99%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案件数量较大,严重消耗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

  他建议,适时修改刑法“醉驾”条款,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原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这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也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

  同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温度。

  【观点】对“醉驾入刑”实施效果立法评估

  ●网友:多数认为“醉驾入刑”不能放松

  采访中,通过大河报官方微博发布“能否给醉驾入刑‘松绑’”的话题,引发网友讨论。

  从评论中可以看出,多数网友认为近年来治理酒驾醉驾效果良好,“醉驾入刑”不能放松。

  网友“荔枝温情”:就目前这种情况还不能断绝醉驾,还要放松?醉驾事故造成多少社会家庭悲剧。

  网友“你这泼猴儿YLZ”:醉驾入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人饮酒驾车的行为,让一部分人敢想不敢做,也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渐入人心,相关法律不能“松绑”。

  ●律师:“醉驾入刑”不能撤销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王印春律师认为,醉驾入刑不能撤销,人民群众对醉驾驾驶深恶痛绝,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醉驾入刑是能有效减少醉驾者对社会的危害性的。之所以醉驾被查处增多,和近十年来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有很大的关系。

  不过,醉驾入刑的标准可以考虑做调整。醉驾的案例表明,很多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喝醉,酒后不会影响驾车,适当提高醉酒的标准有利于与社会相适应。

  适当修改法律,细化处罚标准,对醉驾达到一定标准的,比如达到150毫升/100毫升以上的,处以一个月以上拘役刑。这以下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免予处罚,对于达到该标准以上的,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专家:对“醉驾入刑”实施效果立法评估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受访时表示,醉驾入刑后出现打击面过大的问题,如何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等亟待立法完善,防止“泛刑事化”问题的出现。

  他解释说,刑法具有谦抑性,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超出行政处罚手段惩处程度时才能由刑法介入调整。

  以醉驾为例,如果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能否考虑给予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罚款等惩处;因个体存在差异等,把每百毫升血液中含有80毫克酒精作为犯罪的标准是否合适;还有就是醉驾追究刑责带来的巨大负面后果,个人、家庭、社会如何承受。

  他建议说,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对刑罚实施的立法评估机制,特别是对醉驾入刑后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开展立法评估,推动立法完善,促进良法善治。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履行司法职能,坚决纠正“运动式”、“一刀切”司法,构成犯罪的一个也不放过,不构成犯罪的一个也不追诉。

  ●全国人大:起草司法解释,解决醉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就醉驾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全国人大已做出回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司法解释,解决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提出的就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法解释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司法实践情况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加强研究论证。

(责编:黄莎、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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