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东坡)4月2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入职条件、选任聘用、待遇和晋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社矫专职社工应采取公开招聘、选任等方式配备,各县(市、区)应统一规范社矫专职社工选聘程序和资格条件,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指导意见》要求,社矫专职社工应当取得社会工作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非社会工作专业的社矫专职社工,应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录用的社矫专职社工,需在两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服务两年期满未能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经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一般不予续聘。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社矫专职社工的职业待遇和晋升渠道,要求参照社会工作者薪酬标准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薪酬等级,逐步建立社矫专职社工职级体系。同时,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矫专职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