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吕家祥发布典型案例
人民网郑州6月5日电(王佩)6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五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电瓶废液非法倒入下水道 构成环境污染罪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刘某某在郑州市租用两处仓库作为厂房,注册成立一家再生资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转卖废旧电瓶,并雇人装卸、拆解废旧电瓶,收集的电瓶废液因无法处置,史某等人遂将废液倾倒至下水道内。史某、刘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公司被扣押的铅蓄电池及相关废物为116.2745吨。
另查明:史某、刘某某拆解蓄电池造成的水体污染、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2240元,违法倾倒蓄电池废液达标治理虚拟治理成本为71 296.79元。
法官说法: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必须取得许可
被告人史某等13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其中3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被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在汽车、电动自行车上的大规模应用,铅蓄电池(废旧电瓶)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见物品,这些物品报废后如果处置不当,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回收、转卖、拆解废旧电瓶都属于对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达到一定数量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就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教育社会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