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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受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 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2021年08月06日15:34 |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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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鄭州8月6電(慎志遠、肖懿木)8月5日,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凡參加河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各類單位,受洪澇災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的,可申請緩繳企業職工三項社會保險費。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緩繳企業(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受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二)2021年1—6月正常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三)裁員(減員)率不超過5.5%,具體按提出緩繳申請當月單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2021年6月繳費人數(剔除新增退休人數)相比減少幅度不超過5.5%計算。

通知要求,緩繳期限暫定為3個月,緩繳期滿后根據企業復工復產情況可予以延長,但緩繳執行期應在2021年內。原文如下: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對受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企業

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災后恢復重建的決策部署,切實對受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的企業實施更加有效的幫扶,著力減輕企業負擔,現就對受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的企業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費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緩繳范圍和對象

(一)范圍:受洪澇災害影響嚴重的鄭州、新鄉、鶴壁以及開封、安陽、焦作、周口等地符合條件的企業﹔其他省轄市(含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范圍內受災較為嚴重、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的企業可參照執行。

(二)對象: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各類單位(包括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受災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符合緩繳條件的,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

二、緩繳條件

申請緩繳企業(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受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

(二)2021年1—6月正常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

(三)裁員(減員)率不超過5.5%,具體按提出緩繳申請當月單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與2021年6月繳費人數(剔除新增退休人數)相比減少幅度不超過5.5%計算。

三、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暫定為3個月,緩繳期滿后根據企業復工復產情況可予以延長,但緩繳執行期應在2021年內。

四、緩繳處理

(一)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期間,不計算滯納金,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二)企業在緩繳期間,仍應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申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人員、繳費工資基數變動等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生成征繳計劃並及時推送至稅務部門。

(三)企業(單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緩繳期間正常享受相應的三項社會保險待遇。緩繳期間新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不受影響。

(四)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或申請轉移基本養老、失業保險關系的,可實行“退(轉)一補一”,由單位及職工個人一次性繳納該職工對應緩繳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含單位和個人部分)后,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辦理關系轉移手續。

(五)緩繳期滿的次月,單位應一次性繳納緩繳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不在同一地參保的單位,若經批准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執行緩繳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不必另行申請。

五、簡化批准權限

(一)緩繳申請經參保地(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企業)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辦理。

(二)各地批准緩繳情況,定期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六、簡化辦理程序

(一)單位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以下統稱人社部門)提交緩繳申請,並提供或填寫以下資料:

1.企業(單位)受此次洪澇災害影響生產經營出現較大困難書面承諾書(附件1)﹔

2.緩繳社會保險費審核表(附件2);

為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原則上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辦理,確需現場辦理的,應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參保地人社部門應採取一站式受理,一次性辦理。對不符合受理緩繳條件的,應向單位說明理由。

(二)受理后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查詢核實以下情況:

1.企業(單位)2020年1-6月是否正常繳納三項社會保險費。

2.核查提出緩繳申請當月單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應剔除新增退休人員人數)與2021年6月單位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確定裁員率。

(三)受理緩繳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緩繳的意見。不予批准的,應向單位說明理由。

七、有關要求

(一)優化政務服務。大力推行“一窗通辦”“一網通辦”,對於參保單位的緩繳申請,各地要通過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網統一受理、及時分辦、限時辦結、按時反饋,為困難企業辦理緩繳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二)注重工作協調。各地人社部門政務服務工作機構、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行政與經辦機構要加強協作配合,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辦理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辦理緩繳業務。

(三)做好報備工作。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人社部門要做好緩繳台賬記錄工作,自2021年9月起,於每月5日前將當地(含所屬縣區)上月批准緩繳情況匯總后報省廳備案。

(四)加強誠信建設。申請緩繳的參保單位應恪守誠信。對發現使用虛假數據、資料等申請緩繳的,取消緩繳資格,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八、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責編:常力元、徐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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