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特殊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社区矫正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人确定矫正小组的特别规定。第三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社区矫正分别进行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责任义务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的程序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第二种情形是,如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明示拒绝履行监护责任或经社区矫正机构督促、教育,仍然不履行监护责任。
第五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保护,对其身份信息和档案信息保密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保密的规定。第二款是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信息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