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27日从民政部获悉,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这20项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要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政策文件,全面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正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专门规定,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