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销售改装电动车罚2万 禁止“摩的”拉客

2020年04月15日16:09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人民网郑州4月15日电(尚明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最高或罚2万元;禁止“摩的”拉客……近日,郑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遏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乱象?《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和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拼装、改装非机动车上路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强调,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这九项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此外,对于“摩的”拉客行为,《办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的,收缴牌证,处以5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办法》对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也做出了约束。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及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编:尚明桢、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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