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久生代表:建议取消新型农业主体称号认定名额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信阳市潢川县驻郑州流动党工委书记黄久生。受访者供图
人民网郑州3月10日电(尚明桢)脱贫攻坚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农业扶持引导力度,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蓬勃发展,培育了一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了农民增收,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全国人大代表、信阳市潢川县驻郑州流动党工委书记黄久生说,“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在经营主体级别称号(荣誉称号)评定工作中存在名额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因素。”
黄久生代表说,相关部门对评定各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称号上都有规模、规范管理等条件的要求,但实际在每批认定过程中,都有指标名额个数的限制,造成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不能应评尽评。
如,2019年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2018年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等规定,在评定入口上都有一定限制,使未获得称号的经营主体不能享受到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人才支持等有关地方政府扶持、优惠政策,拉距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力,滞后了农业实现全面现代化建设进程。
黄久生代表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在对新型农业主体称号认定上取消名额指标限制,即经营主体达到规定标准便可授予称号,享受待遇。
建立健全重点新型农业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管理体系,制度相关细则,放宽入口关,为评选达标、发展好的企业铺路。
加大对新增各级新型农业主体(龙头企业、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奖补力度,调动各类新型农业主体规范化、规模化、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各级新型农业主体联户带户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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