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时常听到这样的质疑:“你们法院咋回事?开庭时就一个法官?”
面对质疑,我们想说作为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一部分“独任制审理”可能和你认为的有一点不一样。
先来看看经典案例:
“二审独任+调裁衔接”促调解提质效
崔某通过洛阳某装饰公司在网上发的招工信息与该装饰公司确定了劳务关系。
2019年1月1日,崔某在与他人合抬槽钢时从四楼平台处坠落受伤,后崔某经鉴定为9级伤残。因装饰公司拒绝赔偿,崔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装饰公司赔偿崔某各项损失214383.06元。装饰公司不服上诉至洛阳中院。
洛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且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二审即适用独任制并通过速裁方式进行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的进一步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调解,但因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合意,遂转入该速裁法官对接的调解团队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出具调解书并随即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何为“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其中,洛阳成为试点地区之一。
扩大独任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推广“二审独任制”有哪些意义?
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以及不服一审民事裁定上诉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探索适用独任制,有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构建更为科学的民事审判组织和程序,避免合议庭成员时间难以凑齐等实际问题,简化了诉讼程序,给审判团队和当事人都带来了便利,能够实现以有限的审判力量在较短审限内高质量审结日益激增的案件的目的。
改革试点以来,洛阳中院结合审判实际,将二审独任制适用与民事案件简案快审相结合,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二审能够适用独任制且可以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统一由3个民事速裁团队进行审理,同时民事速裁团队向前对接3个专业调解团队、向后衔接5个专业民事审判庭,有效实现了“诉调对接、繁简分流”。
本案中,二审适用独任制并通过速裁方式进行审理,在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同时及时转入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天出具调解书并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该案从立案到当事人收到调解书,用时仅25天,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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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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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发回重审的;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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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洛阳中院刘海琳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