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那么,基于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比如电梯广告收入,业主理应获得分成。
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获得收益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辩称收益已经全部存入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不愿拿出来分给业主。
为此,民法典明确了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只能扣除合理成本,不得私吞、挪用。
●案例
某小区的电梯内挂置刊登了大量广告,商家累计支付给物业公司50万元。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业主共有的电梯经营广告,应当将广告费归还业主。物业公司则称,由于很多小区公共设施出现老化现象,需要经常维修,而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电梯广告收入已被用于补贴公共维修基金。
●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物业公司未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但电梯广告收入已被用于补充小区公共维修基金,此时物业公司是否仍有义务返还该款项是有争议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只能获得合理成本。因此,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而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该收益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或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重大维修的,则仍然需要向业主支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电梯广告收入。
北京兰台(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程阳律师律师助理苏桓婷/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