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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侮辱诽谤英烈,为何被追刑责?

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超5000,属“情节严重”

邵可强
2022年02月22日08:18 |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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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上侮辱诽谤英烈,为何被追刑责?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超5000,属“情节严重”

2月21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等入选指导案例。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已点名“辣笔小球”: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近日,“罗某平”侮辱志愿军“冰雕连”英烈被提起公诉。从“辣笔小球”到“罗某平”,作为网络大V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已被追究刑责,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网络大V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犯众怒

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2021年10月6日,罗某平在其三亚市住处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获刑8个月

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罗某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同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10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罗某平批准逮捕。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某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平以侮辱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罗某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罗某平自愿认罪认罚。

目前,该案尚未作出最终审判。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为何被追刑责?

从上述适用的法律可以看出,“辣笔小球”和“罗某平”均触犯(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对此刑法修正案指出,如果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名誉、荣誉,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已牺牲的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

虽不属于烈士,但事迹、精神被社会普遍公认的已故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被侵害的,因他们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其名誉、荣誉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纳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点击、浏览次数超5000被转次数超500等属“情节严重”

网络发表言论被认定“情节严重”,有何依据?

《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时,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情节要求,但在特定时间节点通过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平台和媒介公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只是在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如在亲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在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经征询意见,近亲属不提出民事诉讼时,应当充分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网友评论:

风趣豆浆TD:大快人心,判刑。向人民英雄烈士致敬。

北风996:人民英雄不能被侮辱!他们用生命换来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安定,我们要尊重爱护英雄!

普通特快:该判就得判,享受着英烈用生命换来的安宁,却在背后诋毁,不可原谅。

用户54997225334:英雄已逝,但他们精神永驻!这个污蔑英雄的人不该被刑罚处治吗?

DZ之:小球如何变小囚,这下得到自己梦寐以求的流量了。

喜先生旺崽:这种大V诋毁英雄,造成的恶劣影响远超常人,判刑大快人心。

(责编:黄莎、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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