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郑州法院判赔1060.98万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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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郑州6月5日电(王佩)6.5世界环境日,郑州法院晒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清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行政案件……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401件。

坚持修复为主 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郑州中院党组成员刘祖一在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件,审结8件。其中市中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审结4件;有关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审结4件。这些案件涉及土壤污染、大气污染、非法占有农用地等方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全市法院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合理运用原地修复、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最大限度的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复。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审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共判被告(被告人)赔偿1060.98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认真落实《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积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工作。2020年1月,郑州中院受理申请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申请人河南鑫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这是郑州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件,也是河南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经过审理,依法确认协议有效。该案的及时审理,有利于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使赔偿义务人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加大罚金刑适用和执行力度 严打环境资源犯罪

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12件,其中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76件,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62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全市法院注重强化刑事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打击、震慑力度,依法该重判的决不轻判,罪行该判处实刑的决不判缓刑;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偿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如在审理史某等十三人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对判处缓刑的三名犯罪分子,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快立快审快执 助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刘祖一介绍,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对于涉及自然资源的承包、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作为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审慎认定合同效力,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促进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合法利用和流转。

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黄河河务等部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做到快立案、快审查,对裁定准予执行的,及时移交执行部门执行,依法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落实到位。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郑州某旅游开发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孙庄村位于孙庄村东、黄河大堤北、丰乐葵园西的土地247123.10平方米建房以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惠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惠济区法院及时立案审查,裁定准予执行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2274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上的2679.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及42621.47平方米硬化地面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违法土地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了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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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2020年06月05日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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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莎、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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