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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戴口罩可能被判刑!鄭州公檢法聯合發文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2022年04月01日09:28 |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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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鄭州4月1日電(王佩)今后在河南鄭州,不按規定戴口罩、拒不掃碼登記、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3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鄭州市人民檢察院、鄭州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於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通告中對5種違反疫情防控政策的行為進行說明,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拒不掃碼登記

出入小區、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醫院等公共場所時,經告知拒不掃碼登記,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期間不按規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佩戴口罩,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

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刻意隱瞞行程

刻意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清潔消毒,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及發生疫情的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屬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公檢法曾聯合發布疫情防控“法十條”

此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嚴格履行法律義務維護常態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就疫情防控中單位和個人遵守法律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有關事宜進行通告。

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承擔參與、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義務,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各項規定。不得妨礙、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疫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情況。

公民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門規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護。個人出現與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狀時,應當實時向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安排檢測,並第一時間主動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擴散傳播,有關個人應當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

公民應當自覺接受、嚴格落實有關衛生檢疫、人員疏散或隔離、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動、場所封閉、傳染病疫區封鎖等緊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任何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個人發現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嚴禁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協助疫情防控工作,協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緊急且必要外,不得損害其合法權利。

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均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況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為由侵犯他人與疫情防控無關的隱私,嚴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或非法買賣、提供、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嚴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發展或者應急處置的虛假信息,不得謊報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不得阻撓有關部門、單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任何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相關疫情防控法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相關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辛靜、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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