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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拟修订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升至不低于所在设区市最低工资的90%

李娜
2024年04月17日08:11 |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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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范围,让更多人可以受益;提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的80%调至不低于所在设区的市最低工资的90%……记者昨日从省人社部门获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由原来的8章51条修订为6章43条。

  变化一:扩大《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较之以前,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明确探索完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制度。

  变化二: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计算。

  和之前相比,《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统一全省缴费基数确定办法,规定了上下限计算标准;明确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取消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完善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优化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手续,促进劳动者全省范围内流动就业。

  变化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可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所在设区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的80%调至不低于所在设区的市最低工资的9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同等享受待遇。

  变化四:提升基金管理水平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更加强化领金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不断提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适应社会保险费“统模式”征收改革,明确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优化领金程序,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责编:于思远、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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