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故意攀附国家级非遗“洛阳正骨” 法院判赔15万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现实中,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常见,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很多边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这类案件审判中应该考虑到哪些方面?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国家级非遗——“洛阳正骨”(平乐郭氏正骨)维权的案件,为中医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思路。
两公司疑“蹭”国家级非遗知名度被诉
洛阳正骨中医药知识产权起纷争
“中医正骨疗法(平乐郭氏正骨法)”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源于嘉庆年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现在保护单位三级甲等中医骨伤专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就是在平乐郭氏正骨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距今有230年历史。
郭灿若是平乐郭氏正骨第五代传人,其子郭维淮系第六代传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郭维淮之女郭某锦、郭某幸亦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011年,湖北郭维淮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医疗科技技术研发等。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以及郭某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维淮公司,全权处理有关平乐郭氏正骨相关知识产权事宜。
2016年至2018年期间,湖北郭维淮公司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外科敷料等)、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等)、第41类(教育、培训等)项目上,相继注册了“郭灿若”“郭维淮”“平乐郭氏正骨”等13枚商标。
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与郑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中药材销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众号和企业网站上宣传“平乐郭氏正骨法”的历史渊源、发展和传承情况,并突出展现了第五代传人高云峰、中医正骨疗法,相关页面同时载明了两公司的发展状况、经营规模和所获荣誉,并在全国范围招商加盟百余家。
湖北郭维淮公司主张上述行为足以引起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
攀附公司被判赔15万元
非遗项目知识产权边界应清晰
作为中华民族瑰宝,中医药知识产权该怎么保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原则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在社会变迁中创造性转化和发展的社会公有遗产,其权属及使用应属国家所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并不能因此而享有所有权和专有使用权。但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平乐郭某某正骨法”传承人在传承中创新创造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经营范围,与湖北郭维淮公司经营范围及注册商标“郭灿若”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相近,成立时间晚于商标注册时间。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没有清晰释明其对“平乐郭氏正骨法”的传承渊源或习承“郭灿若”,应当对注册商标“郭灿若”合理避让,但却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中多次使用“郭灿若”的文字进行宣传,主观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灿若”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侵害了湖北郭维淮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令洛阳郭灿若郭氏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郭灿若”字样;赔偿湖北郭维淮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5万元。
承办法官介绍,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的使用以及非遗公私权利的边界问题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引。该案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国家所有,但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以及保护单位,可以就项目相关的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以及传承过程中产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张知识产权权利。
此外,本案的处理还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意识、传承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让更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繁荣发展,顺应了国家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时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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