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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故意攀附國家級非遺“洛陽正骨” 法院判賠15萬

時岩 常力元
2023年08月16日15:28 |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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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現實中,一般知識產權案件較為常見,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實踐中很多邊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指引,這類案件審判中應該考慮到哪些方面?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關於國家級非遺——“洛陽正骨”(平樂郭氏正骨)維權的案件,為中醫藥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思路。

兩公司疑“蹭”國家級非遺知名度被訴

洛陽正骨中醫藥知識產權起紛爭

“中醫正骨療法(平樂郭氏正骨法)”是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起源於嘉慶年間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平樂鎮。現在保護單位三級甲等中醫骨傷專科醫院——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河南省骨科醫院),就是在平樂郭氏正骨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距今有230年歷史。

郭燦若是平樂郭氏正骨第五代傳人,其子郭維淮系第六代傳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郭維淮之女郭某錦、郭某幸亦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011年,湖北郭維淮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醫療科技技術研發等。河南省洛陽正骨醫院以及郭某錦和郭某幸等人,委托其后人郭某宜以及湖北郭維淮公司,全權處理有關平樂郭氏正骨相關知識產權事宜。

2016年至2018年期間,湖北郭維淮公司在第5類(人用藥、中藥成藥、外科敷料等)、第10類(醫療器械和儀器、敷藥用器具等)、第41類(教育、培訓等)項目上,相繼注冊了“郭燦若”“郭維淮”“平樂郭氏正骨”等13枚商標。

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成立於2018年8月,與鄭州百年郭氏公司均主要經營醫療器械、中藥材銷售等。二公司在各自微信公眾號和企業網站上宣傳“平樂郭氏正骨法”的歷史淵源、發展和傳承情況,並突出展現了第五代傳人高雲峰、中醫正骨療法,相關頁面同時載明了兩公司的發展狀況、經營規模和所獲榮譽,並在全國范圍招商加盟百余家。

湖北郭維淮公司主張上述行為足以引起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

攀附公司被判賠15萬元

非遺項目知識產權邊界應清晰

作為中華民族瑰寶,中醫藥知識產權該怎麼保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以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銜接原則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在社會變遷中創造性轉化和發展的社會公有遺產,其權屬及使用應屬國家所有,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並不能因此而享有所有權和專有使用權。但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平樂郭某某正骨法”傳承人在傳承中創新創造的智力成果應當受到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經營范圍,與湖北郭維淮公司經營范圍及注冊商標“郭燦若”核定的商品服務項目相近,成立時間晚於商標注冊時間。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沒有清晰釋明其對“平樂郭氏正骨法”的傳承淵源或習承“郭燦若”,應當對注冊商標“郭燦若”合理避讓,但卻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並在經營中多次使用“郭燦若”的文字進行宣傳,主觀上存在故意攀附“郭燦若”商標的故意,客觀上侵害了湖北郭維淮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判令洛陽郭燦若郭氏堂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立即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包含“郭燦若”字樣﹔賠償湖北郭維淮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5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當前司法實踐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的使用以及非遺公私權利的邊界問題等,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指引。該案件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系國家所有,但非遺項目的傳承人以及保護單位,可以就項目相關的商標、字號、外觀設計,以及傳承過程中產生新的智力成果等主張知識產權權利。

此外,本案的處理還體現出知識產權法律框架,對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天獨厚的優勢,有利於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意識、傳承動力和創新創造活力、讓更多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繁榮發展,順應了國家對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時代要求和法治要求。

(責編:辛靜、徐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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