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預售許可証或將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項目對外銷售,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
2.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銷售,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
3.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採用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
4.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
5.未在商品房預售廣告中載明商品房預售証號﹔
6.商品房銷售不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實行一房一價、一套一標,收取標價以外的未標明費用甚至高於備案申報價格進行銷售﹔
7.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不及時辦理預售許可証﹔取得預售許可后不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信息並進行銷售﹔同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証,採取分樓棟、分單元、分層等方式開盤銷售﹔不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特別是已取得預售許可、尚未售出的房屋數量和價格情況﹔
8.以私下內部認籌、排號等方式蓄客,通過集中選房、網上選房或者發布虛假房源和價格信息,捏造、散布開盤售罄、封盤漲價、地王樓王、政策變化等不實信息以及雇佣人員制造搶房假象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擾亂市場秩序﹔
9.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方式銷售商品房,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
10.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誘導、教唆、協助購房人偽造資料規避限購政策﹔
11.未進行征信審查,收取預訂款或者向購房人承諾可按揭貸款購房﹔
12.採取“電商”等合作模式,通過第三方在網簽合同約定價款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價外收取“團購費”“會員費”“信息咨詢費”等費用﹔
13.實行“零首付”購房,或採用“首付貸”“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14.另設其他賬戶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購房人房款(包括預訂款、首付款、按揭貸款等)﹔
15.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
16.銷售中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處理辦法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商品房銷售行為的監管。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第1~6條行為的,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或交由其他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7~16條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採取約談企業負責人並責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暫停網簽、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進行處置。
對存在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惡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抄送工商、國土資源、物價、金融等監管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違法違規行為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依法進行移交。
7月9日,河南省住建廳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從預售証管理、商品房現場銷售、商品房銷售行為以及中介服務等多方面,對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在商品房銷售中存在的“返本銷售”“首付貸”“私下內部認籌、排號”“捏造開盤售罄不實信息,哄抬房價”“通過電商收取會員費”等一系列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限制,並明確了處罰主體單位。
目前,鄭州部分樓盤普遍存在“分批開盤”“小步加推”的情況。針對這一問題,《通知》有了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必須將符合預售條件的樓幢一次性申報,嚴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進行申報,拖延上市銷售時間。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証后,要嚴格按照已申報《商品房預售方案》中的時限對外公開銷售。無故更改、拖延開盤時間的,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項目網簽。
《通知》要求開發商應在銷售現場公示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証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國有土地使用權証或不動產權証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商品房預售許可証。委托代理銷售的,還應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此外,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還必須公示所有房源銷售價格和銷控表。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積、套內面積、銷售價格及銷售狀態(已銷售、已認購、在售)等情況﹔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戶型詳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要求,在售樓部必須公示房管、物價、工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