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云端”公诉诈骗案 开庭审理当场判

2020年06月02日17:31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网络技术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29日,由扶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耿某利用销售防疫物资口罩实施诈骗案,运用“无接触”的远程视频办案系统进行开庭审理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耿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在收到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转账43笔共计7万余元后将其拉黑,未向被害人交付任何批次的口罩,案发前,耿某将5万余元退还给被害人。耿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后,扶沟县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卷宗材料进行认真审阅,了解案情,提出侦查取证及法律适用意见。

耿某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杨春笑通过“三远一网”远程提讯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耿某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耿某的供述和辩解,告知其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被害人等人的意见。

庭审中,公诉人起诉指控被告人耿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货款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并利用视频设备向法庭出示了全案证据,同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虽是“线上”公诉,但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严谨合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权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等各项权利。该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庭经过审理后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耿某作出上述判决。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扶沟县检察院充分应用智慧检务建设成果,将现代科技与检察业务高度融合,推行“信息化+检察”模式,最大限度地在减少了人员聚集的情况下,确保案件依法高效办理。该案就是通过信息化平台,在办案人员“不见面”的前提下实现案件正常流转,依法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扶沟县委宣传部 葛清华 万晓康)

(责编:辛静、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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