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24条硬核举措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2020年05月22日09:48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5月22日,从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该县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扶持资金,力争每年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00人,带动就业5000人以上,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以此加快该县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高质量发展。

落实各类创业补贴

1.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2.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3.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符合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批准成立的孵化基地(创业园)内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5.建立县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开发征集一批适合返乡农民工的创业项目、并为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6.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

7.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8.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9.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资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不超过20万元。

10.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对农民工返乡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11.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加强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返乡创业农民工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探索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水权、大型农机具等农村产权纳入融资担保抵押范围。

12.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13.推行“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其中的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切实降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成本。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14.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按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上限,从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分别提高并统一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7.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强化示范带动

21.将现有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创新拓展,简化申请程序,优化审批流程,落实《叶县产业扶贫基地站点创建实施方案》(叶政[2017]43号)有关奖励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参与带贫。

22.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评定的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3.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县级优秀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劳动就业等情况,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8万元。

24.每年评选全县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0元。(叶县宣传部范长坡)

(责编:黄莎、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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