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東來訴“柴懟懟”案 細節曝光
人民網鄭州12月9日電 (記者王佩)12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豫法陽光"發布案例《流量變現無底線,“網絡黑嘴”造謠牟利終遭反噬》。據了解,該案正是此前在網上引發廣泛關注的胖東來訴“柴懟懟”侵權案。
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前借助被告溫某國實名注冊的抖音賬號“柴懟懟”在網絡社交媒體抖音、快手、小紅書等多個平台,不斷發布涉及胖東來盈利模式、產品質量、企業商譽、公司法定代表人於某來個人名譽的視頻,惡意抹黑詆毀,並借機吸粉引流帶貨。
“柴懟懟”多次在視頻中發表指向於某來的虛假負面言論,對其實施侮辱、謾罵、誹謗行為。針對“柴懟懟”不當言論,於某來亦通過網絡賬號發聲回應,雙方論戰即刻沖上熱搜。
2025年4月25日,許昌胖東來公司、於某來以商業詆毀、名譽權糾紛為由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柴某前、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溫某國等四被告刪除侵權視頻、書面致歉並在視頻賬號發布、賠償各項損失600萬元。
訴訟中,胖東來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持律師調查令從某平台運營公司調取了案涉30個視頻的相關數據,累計播放量達7213977次,點贊量達18645次,評論數達23789條。另查明,2025年5月5日,市場監管部門對胖東來銷售的和田玉開展檢查,經檢查,2025年1至4月份銷售和田玉商品平均毛利率不超過20%﹔被隨機抽查的和田玉商品進貨手續齊全,進貨台賬完備,鑒定機構具有合法資質,鑒定証書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顯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案涉知名企業的和田玉整體毛利率為18.08%,不超過20%。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柴某前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胖東來的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胖東來與被告柴某前及其關聯企業在玉石消費市場整體客戶資源爭奪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柴某前利用“柴懟懟”抖音賬號進行直播或發布胖東來玉石質劣價高的言論,旨在引導潛在消費者轉向柴某前或其關聯企業產品,爭奪相同客戶,與原告胖東來存在明顯利益沖突,符合商業詆毀競爭關系要件。被告柴某前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引發公眾對胖東來的不當猜疑,導致胖東來多年積累的公眾信任度受損,並造成胖東來玉石業務退貨,對其他業態商品銷售亦產生間接負面影響,擾亂了正常市場競爭秩序。
被告柴某前被訴行為構成對原告胖東來法定代表人於某來名譽權的侵權。被告柴某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的名譽,仍在視頻中使用帶有侮辱性的低俗詞語,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發布針對原告於某來的虛假負面言論,對原告於某來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且在雙方訴訟期間,柴某前仍繼續發表指向原告於某來的侮辱、謾罵等攻擊性言論。被告柴某前視頻發布后,公眾對原告於某來的負面認知迅速產生,且該負面認知均源於柴某前的虛假指控,客觀上導致公眾對原告於某來的品德、聲望產生負面認知,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事實已客觀存在。
被告溫某國、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構成侵權。被告溫某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應的風險判斷能力,卻以“親屬關系”“休閑娛樂”為由,未核實案涉賬號實際用途,將匹配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身份証出借柴某前,用於“柴懟懟”抖音賬號認証。出借后既未履行監督義務核查賬號使用情況,也未採取注銷賬號等補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權行為,其對侵權行為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過錯,無論其是否發表言論、是否參與玉石經營、是否為公司股東,均不能免除其應對幫助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與被告柴某前之間存在直接的利益關聯,被告柴某前在侵權視頻評論區發布評論引流到溫州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購買玉石,上述行為具有為關聯公司經營活動進行商業推廣盈利的目的。被告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玉石珠寶經營企業,對柴某前發布的關於珠寶行業和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應當具有辨別能力,卻為獲取不正當商業利益而未進行制止,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實際享受了侵權行為帶來的流量紅利,被告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與被告柴某前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四被告停止對原告於某來、胖東來的名譽侵權、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侵權視頻﹔柴某前在視頻賬號發布致歉聲明﹔柴某前、溫州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武漢某柴氏珠寶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60萬元﹔考慮到被告溫某國僅實施出借賬號的幫助行為,未直接獲取商業利益,過錯程度較小,酌定被告溫某國對被告柴某前的侵權行為責任在20%即賠償金額52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正常的商業評價、監督應基於客觀事實,若蓄意捏造虛假信息、惡意詆毀他人,甚至以此為手段吸引受眾並從中獲利,則已超出合法監督的邊界。法院在此提醒廣大網絡內容創作者,言論自由不能逾越法律邊界,任何以不實信息損害他人名譽或商譽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網絡空間清朗,離不開每一位參與者的自覺守法與共同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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