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賣假貨都是侵權,這些紅線不能踩!
人民網鄭州11月20日電(記者王佩)在日常消費中,您是否把“康帥傅”誤認為是“康師傅”?“冰城蜜雪”與“蜜雪冰城”傻傻分不清?這些看似滑稽的“山寨”行為,背后實則是赤裸裸的商標侵權。
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獲悉,商標侵權類案件已佔該院知識產權收案量的約20%,覆蓋食品、服裝、酒店、玩具、手機、汽車等吃穿住行全領域,“傍名牌”“售假貨”等侵權行為頻發,給消費者和品牌方造成雙重損害。
傍名牌:換字調序混淆視聽,屬典型侵權
“康帥傅”仿“康師傅”“冰城蜜雪”仿“蜜雪冰城”“七天商務會所”仿“七天酒店”……這些看似“擦邊”的標識使用,實則是明確的商標侵權行為。
此類“傍名牌”行為,多通過復制、微調他人知名商標實現,比如替換同音字、調整顏色、改變文字順序等,核心目的是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將侵權產品與知名品牌關聯。管城法院審理的多起相關案件顯示,只要侵權人使用與權利人商標相近似的標識,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即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售假貨:不知情無合法來源仍需擔責
除了“傍名牌”,銷售假冒正品的行為更是商標侵權的重災區。某煙酒店從批發市場低價購入一批“五糧液”白酒,未查驗供應商資質便上架銷售,后經鑒定該批白酒均為假冒產品。五糧液公司隨即起訴該個體工商戶侵害其商標專用權。
盡管該煙酒店聲稱對侵權行為不知情,但因未能提供合法來源証明,管城法院最終判決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法官解讀,法律雖規定“合法來源抗辯”條款,即銷售者不知情且能証明商品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可免除賠償責任,但需滿足“主觀不知情”和“客觀有來源証明”兩大嚴格前提。若銷售者低價進貨卻不查驗供貨商資質,屬“應知或明知”商品有問題,無法免責。
法官提醒:經營者需守好合規底線
商標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承載著品牌信譽和產品質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均屬商標侵權。
法官呼吁廣大經營者,務必規范進貨渠道,嚴格審驗供應商資質,妥善保留採購合同、發票等交易憑証,切勿因貪圖低價、心存僥幸而卷入侵權糾紛,最終因小失大。消費者在購物時也需仔細甄別商標標識,發現侵權行為可及時舉報,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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