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調整基本醫保和生育保險待遇規定
今年起 靈活就業人員符合條件可享生育保險待遇

今年起,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同時參加生育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按時足額繳費可享職工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做好全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保障,經市政府同意,鄭州市調整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這是記者7月30日從鄭州市醫療保障局獲得的信息。
職工醫保、生育保險中斷繳費當月停止待遇
據介紹,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規范了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享受的條件、標准、起止時間以及辦理方法,明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經辦工作,確保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待遇政策享受上的公平性、一致性。
新政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月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其參保人員繳費當月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中斷繳費當月停止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非初次參保,繳費當月可享待遇
新政調整了非初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鄭州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人員待遇享受條件、時間。主要指在我市參加工作並繳納過職工醫保(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在我市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參保人員,后期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生育保險)人員。
政策規定,2024年1月1日起,與我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參保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同時參加生育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按月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的,自繳費當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初次參保,享受待遇需連續繳費滿3個月
新政明確了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初次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生育保險)人員的待遇享受條件、時間。具體來說,2024年1月1日起,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初次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同時參加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3個月后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據介紹,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費由個人按月繳費,繳費基數與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繳費標准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1%。
靈活就業人員欠費超過3個月視為自動退保
新政規定,靈活就業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的,暫停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欠費在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足額補繳所欠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后,恢復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含欠費期間)﹔欠費超過3個月的,視為自動退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再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自足額繳費當月起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合並實施
新政規定,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並實施,其本人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日標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計算。生育保險待遇按生育保險現行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新政自印發日起實施。對2024年1月1日至文件印發前參保人員產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由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做好相關費用補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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