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廢舊輪轂冒充正品出售 河南公開宣判此案

2020年07月29日16:57  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人民網鄭州7月29日電(王佩)2020年7月29日,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對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馬攀登、何賽賽、胡長遠、卓維勇、楊向陽、楊洋、閆丁丁、趙偉麗、馬小磊、尚豪、尚岷、吳東方、趙凱、王才利、楊兵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人民幣六百萬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尚豪等6人依法適用緩刑,對扣押物品依法處理,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由被告人尚咚咚發起,被告人尚咚咚、馬攀登、何賽賽共同出資50余萬元,被告人尚紀委出資30余萬元,在鹿邑縣渦北工業園區意爾道鞋業院內修建廠房加工翻新輪轂對外進行銷售。2017年7月26日,成立鹿邑興宇汽車零部件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邑興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馬小磊﹔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各佔40%股份,被告人馬攀登佔10%股份,被告人何賽賽佔8%股份,何杰佔2%股份。鹿邑興宇公司前期由被告人尚咚咚負責經營,2018年以后由被告人尚紀委負責經營﹔被告人胡長遠負責管理輪轂加工、翻新車間,並從事銷售﹔被告人卓維勇、馬小磊等技工進行加工、翻新。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從山東、天津等廢舊金屬回收市場回收奔馳、寶馬、保時捷等42個高端汽車品牌的廢舊輪轂(部分來自“8.12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中受損車輛拆解的已破壞的輪轂),運回鹿邑廠區,將上述已被消費者確定淘汰的廢舊輪轂,挑選原廠車標保留相對完整的、能夠翻新的,進行焊接、變形矯正、打膩子、拋光、噴漆、拉絲,在生產時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壞、損傷輪轂上原廠鋼印車標,少部分配上輪轂蓋或者中心車標,后分別運往鄭州、武漢、杭州3個倉庫,其中鄭州倉庫由被告人何賽賽負責,武漢倉庫由被告人馬攀登負責,杭州倉庫由被告人尚紀委負責。在未取得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人通過淘寶、天貓等網店將翻新輪轂冒充原廠原裝正品、新品銷售,同時通過微信群以及汽配城同行拿貨等方式向全國各地銷售。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伙同被告人馬攀登、何賽賽等人,銷售翻新、拆車、全新、鍛造等成品輪轂共計金額人民幣2299.24萬元﹔2018年1月至7月銷售翻新輪轂5640個,共計金額人民幣886.86萬元。經鹿邑縣價格認証中心認定:在鹿邑、鄭州、武漢、杭州4地扣押的13340個成品輪轂價值人民幣1359.42萬元。

綜上認為,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17人回收、翻新廢舊汽車輪轂,並以原廠原裝正品、新品銷售,系以次充好,2018年生產、銷售翻新輪轂價值886.86萬元,其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數額等情節進行處罰。被告人尚豪在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兵系一級肢體殘疾,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17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訴。

尚咚咚等17名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一審宣判答記者問

問:本案判決認為被告人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你們是如何考慮的?

答:汽車輪轂是承受車輛自重及乘坐人重量、承受各種地形路況對車輛輪胎沖擊力的重要部件,對車輛安全行駛有重大影響。即使翻新輪轂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制約,也必須符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要求。

首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以次充好的行為。本案翻新輪轂來源於廢舊輪轂,其中部分還來源於天津大爆炸受損車輛拆解的已破壞輪轂。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將已被消費者淘汰的廢舊輪轂,挑選原廠車標相對完整的、能夠翻新的輪轂,進行焊接、變形矯正、打膩子、拋光、噴漆、拉絲,在生產時特意安排工人不能破壞、損傷輪轂上原廠鋼印車標,少部分配上假冒的輪轂蓋或者中心車標,而后冒充新品進行銷售。焊接、變形矯正是修復行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廢舊輪轂既存的斷裂、變形、磨損、老化、甚至喪失使用性能等質量及安全隱患問題﹔打膩子、拋光、噴漆、拉絲是為了美化外觀,以達到與原廠原裝正品、新品輪轂接近的效果,並不能提高廢舊輪轂的質量,隻能起到掩蓋作用。被告人保留原廠鋼印車標不動、配上輪轂蓋或者中心車標的行為,是為了混淆商品來源,使消費者誤以為所購買的翻新輪轂是原廠新品或者與原廠新品有相同質量。部分被告人、公司員工及消費者証實翻新輪轂存在質量問題、安全隱患。第二,被告人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作為翻新輪轂的生產、銷售者,應當告知消費者翻新輪轂的真實性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輪轂上標明系翻新產品,卻故意在售賣翻新輪轂的網店宣傳網頁上標明“原廠原裝”“正品”,在加工時特意保留原廠鋼印車標。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原廠原裝”“正品”往往理解為原廠新品,一般不會對翻新輪轂的質量產生懷疑。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正是利用消費者這一心理,誤導意在購買正品、新品、名牌輪轂的消費者購買翻新輪轂。有的消費者表示,在本案被告人的網店上購買輪轂時,通過聊天得知是原廠正品,才確定購買,甚至有的被告人書寫了原廠正品的保証書。杭州阿裡巴巴平台治理部(打假特戰隊)投訴處罰記錄証實尚咚咚等銷售涉案輪轂的淘寶網店,因淘寶客戶投訴買到假貨,受到淘寶網處罰。因此,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的規定,系“以次充好”。

其次,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要理由是:第一,翻新輪轂的來源、制作工藝,均與原產品存在實質性差異,經過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翻新、組合、拼裝,已不再是原裝產品,故應認定為“同一種商品”而非“同一個商品”。第二,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顯著位置標識為翻新產品。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故意保留原車標的目的是為了混淆商品的來源,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的輪轂來源於原輪轂生產廠家的新品,使用后對原輪轂生產廠家的質量產生懷疑,從而損害商標權人的聲譽。第三,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生產或加工的帶有奔馳、寶馬等原輪轂生產廠家商標標識的產品均未經任何授權和委托。翻新廢舊輪轂后以新品出售,以及購買假冒的輪轂蓋、帶商標的中心車標,與少部分翻新輪轂進行組合的行為,侵犯了原輪轂生產廠家的商標專用權。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憑借原商品的性能及原商標的商譽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在同一種商品上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案情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重於假冒注冊商標罪,故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17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再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問:如何認定涉案翻新輪轂系“以次充好”,是否需要鑒定?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這條司法解釋所說的“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是指“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結合本案,認定翻新輪轂“以次充好”,不屬於該解釋所規定的“難以確定”的情形,不需鑒定。理由是:從翻新輪轂來源上看,主要是從山東、天津等地回收的廢舊輪轂,部分是天津大爆炸受損車輛拆解的破壞輪轂,收購價格非常低﹔從翻新流程來看,焊接、變形矯正、打膩子、拋光、噴漆、拉絲等不能從根本上提高輪轂質量,而是掩蓋原有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從銷售方面來看,被告人故意掩蓋翻新行為,冒充原廠原裝正品、新品。因此,被告人尚咚咚、尚紀委等人“以次充好”的行為,通過常識即可判斷,並非難以確定,不需要進行偽劣產品鑒定。

問:本案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的?

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數額犯,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達到一定的銷售數額才能構成犯罪。經法庭審理查明,本案生產、銷售的輪轂有翻新、全新、拆車、鍛造四個種類。2016-2018年生產、銷售的這幾種輪轂共計金額2299.24萬元,結合本案証據,可以確定的是2018年生產、銷售翻新輪轂5640個,銷售金額886.86萬元,但是2016年至2017年生產、銷售翻新輪轂數額無法確定。對於扣押的價值1359.42萬元的13340個成品輪轂,根據現有証據,無法查明其中翻新輪轂數量、金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公訴機關指控的2016-2017年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銷售數額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對2018年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數額清楚的部分,作出有罪判決。故本案定罪量刑依據的主要是2018年生產、銷售翻新輪轂886.86萬元這一數額。

問:本案涉及的17名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怎樣的?

答:本案的各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實施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系共同犯罪。具體分析而言,被告人尚咚咚是鹿邑興宇公司的發起者,在成立公司時佔股份較多,是翻新輪轂的主要生產經營者,是非法所得的主要獲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尚紀委是鹿邑興宇公司的主要經營者,多名被告人証實其在成立公司時佔股份較多,於2018年起實際負責公司經營,是非法所得的主要獲利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攀登、何賽賽雖佔少量股份,但獲利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胡長遠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但其受被告人尚咚咚聘請擔任翻新輪轂生產車間的管理並從事銷售工作,處罰時給予綜合考慮。被告人卓維勇、馬小磊是鹿邑興宇公司的工人,從事翻新輪轂的加工,被告人楊向陽、楊洋、閆丁丁、趙偉麗、尚豪、尚岷、趙凱、王才利、吳東方、楊兵是銷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尚豪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楊兵系一級肢體殘疾,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全部証據,根據刑法規定,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對尚咚咚、尚紀委兩名主犯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均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根據其余15名從犯的各自犯罪地位、作用以及犯罪數額情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其中對尚豪等6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並依法均判處相應罰金。對本案主犯、從犯區別對待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在於加大犯罪成本,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中得到便宜,鏟除犯罪的經濟基礎,剝奪再次犯罪的條件。

問:這種犯罪行為有哪些社會危害性,此類案件給人們什麼警示?

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國家政策規定,國家鼓勵並大力支持汽車零部件回收、翻新,鹿邑興宇公司回收、翻新輪轂符合國家政策。我們認為,國家支持企業對機動車零部件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但不允許以翻新為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推動發展的立足點應當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質量是企業的立身之本,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企業要承擔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隻有每一件產品都有質量保証,每一家企業都以質量為目標,經濟發展才更有質量。本案中,該公司雖經工商注冊登記,但自成立以來沒有納稅,所翻新汽車輪轂沒有產品合格証明、沒有生產商標、沒有生產日期,其翻新流程沒有從根本上提高輪轂質量,而是對質量瑕疵的掩蓋,造成了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的最大激勵。為此,國務院於2017年3月印發了《關於形勢下加強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中辦、國辦於2019年11月印發了《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本案翻新的汽車輪轂包括42個高端汽車品牌,被告人憑借原商品的性能和原商標的商譽牟取不正當利益,假冒原廠原裝正品、新品的名牌汽車輪轂,侵犯了原輪轂生產廠家的商標專用權,與我們國家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的趨勢背道而馳。

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眾“車輪上的安全”,這種翻新輪轂存在很大安全隱患,不僅可能造成對消費者生命、健康、財產的損害,也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被告人及辯護人聲稱未發生過安全事故,但是未發生安全事故並不等於將來不會發生,法律決不允許存在安全隱患的汽車行駛在公路上,等到發生車毀人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時,為時已晚、后悔莫及,我們要防患於未然。我們奉勸從事與本案相似活動的其他經營者要及早收手、回頭是岸,不要在違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生財有道,任何投機取巧、試探法律底線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制裁。

(責編:於思遠、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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