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市長出庭當原告為黃河支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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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人民網濮陽6月6日電(王佩)6月5日,世界環境日。河南首例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在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市長楊青玖代表濮陽市人民政府出庭參加訴訟,為管轄區內被造成污染的河流“維權”,索賠551萬余元。

市長為何會坐上原告席?事情要從兩年前說起。2018年的一天,濮陽縣金堤河大韓橋斷面自動監測點突然“爆表”,當地環保部門立即介入調查,發現河流內融入大量酸性液體。

當地立即啟動應急處置,經調查,造成污染的是21車270噸的廢酸液,將這些廢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吳某、白某等4人,傾倒地點為金堤河支流回木溝。此次廢酸傾倒造成回木溝及回木溝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嚴重污染,沿岸農作物大量死亡,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壞。

為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響,當地進行了應急處置,花費1389000元。

隨后,傾倒廢酸液的吳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兩年六個月不等。

不過,雖然傾倒廢酸的幾個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經調查,這21車廢酸液來自山東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是吳某等人通過當地的徐某等2人從該公司拉回河南濮陽。

濮陽市人民政府認為,德豐公司作為化工企業,採用補貼銷售的方法,將其危險廢液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人員非法運輸和處置,造成當地嚴重污染,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向德豐公司索賠應急處置費用1389000元、產生環境損害賠償費用4047394元,評估費用8萬元,共計5516394元。

被告在答辯中認為,濮陽市人民政府無權提起訴訟。金堤河是河南和山東的“界河”,本案是跨省污染案件,應由省級政府管轄,因此,本案應由河南省政府起訴,不應該是市政府。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河南博雲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唐有良表示,雖然金堤河流經河南與山東兩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發生地點是屬濮陽市內,市政府作為原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

此外,原被告雙方還就另外兩個爭議焦點,即前期磋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德豐公司是銷售行為,還是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進行了激烈辯論。庭審進行了兩個多小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按照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將另擇時間組織庭下調解。

“我代表濮陽市人民政府參加庭審,既是為了表明對案件本身的重視,更是為了表明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敬畏。”楊青玖在陳述意見中指出,通過本次訴訟,濮陽市政府對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和責任追究等一些根本性問題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保護生態環境,必須依靠制度,依靠法治,隻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政府要堅決向“企業排污、群眾受害、政府買單”這種現象說“不”,促使企業和個人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加大綠色改造、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牢固樹立生態法治觀。

旁聽庭審的省人大代表姬利強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將解決環境污染長期存在的一個困局:環境污染以前往往是企業損害、百姓受害、政府“買單”,政府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將實現誰污染、誰買單的環保理念。金堤河是黃河的支流,此案的審理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的生動司法實踐。

法律鏈接:

什麼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被稱為“史上最嚴”“長牙齒的法律”,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2017年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下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2019年6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開始施行。該規定明確,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等三種情形的,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決通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出明確。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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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河南頻道  2020年06月06日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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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侯琳琳、辛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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